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交海规〔2024〕3号,以下简称《规定》),于2024年4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更好地理解《规定》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事故损失较小、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可以依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适用简易调查程序。这就需要交通运输部根据法律授权研究制定此《规定》,明确适用简易程序的事故范围、工作流程及要求等内容。
2012年,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出台了关于简易程序的规范性文件,简易程序与一般规定相比,简化了成立事故调查组、编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结案审批等环节,大幅压缩了事故调查处理期限,提高了调查处理事故的效率。
为贯彻落实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要求,有必要在2012年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优化简易程序的工作流程,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效率,更加便民高效。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十六条,包括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除外情形,调查的工作流程,完成事故调查和出具事故责任认定文书的时限,以及文书内容及格式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条和第二条明确了制定简易程序的目的和适用范围。目的是为了依法、便民和高效地调查水上交通事故,规范事故调查工作。适用范围是损失较小、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水上交通事故。
(二)第三条规定了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和除外情形。适用条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没有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死亡(含失踪)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万元;二是事故涉及的船舶或者水上设施(以下统称船舶),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事故损失等事实清楚;三是调查人员依据事故调查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则,对收集的相关证据进行分析,可以初步认定事故当事船舶的责任。除外情形也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发现船舶或者船员存在假证、无证等违法行为的;二是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三是搁浅造成船舶停航7日以上的。
(三)第四条规定了指定调查官负责事故调查,以及调查取证人员数量和资格要求。明确了海事管理机构应指定1名海事调查官负责事故的调查,事故调查取证人数应不少于2人。
(四)第五至第八条对简易程序主要流程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规定。第五条规定了现场勘查;第六条规定了评估简易程序适用性;第七条规定了调查取证;第八条规定了认定事故责任。
(五)第九条规定了简易程序的一般调查期限和特殊情况的调查期限。明确了海事管理机构应在接到所有当事船舶递交的《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或者《内河交通事故报告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事故调查;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调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六)第十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了出具事故调查结论文书的时限及公开要求。明确了海事管理机构应在完成事故调查后,两个工作日内作出事故调查结论文书;事故调查结论文书依法公开。
(七)第十二条规定了用简易程序调查事故过程中发现不适用简易程序事故调查要求的,应终止适用简易程序,按一般规定进行调查。
(八)第十三至十四条规定了事故调查中发现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安全问题及安全管理薄弱环节的事故处理要求。
(九)第十五条明确了水上交通事故的范围。
(十)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的实施生效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