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制定公布了《关于修改<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24号)。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10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3〕20号)印发实施,取消和调整了33个罚款事项,并要求各相关部门完成部门规章修改和废止工作。同时,国务院要求各相关部门持续压减罚款事项,对违反法定权限、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可采取其他方式规范管理的罚款事项做到应减尽减。交通运输部对涉及邮政管理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梳理,对《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个别罚款事项作出修改。此外,对关于委托行政处罚的内容作出修改。
二、主要内容
此次修改,涉及2个条款。一是删除第三十三条中委托行政处罚的内容,邮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行政处罚统一按照《行政处罚法》和《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执行,各具体规章中不再重复规定。二是删除第三十七条关于未按规定作出收寄验视标识、安全检查标识的处罚条款。
相关政策: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