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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法制司    2024-01-04 15:09:29

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2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本规章内容,切实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一)适应铁路安全生产新形势、新要求的需要。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习近平总书记就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群众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形势发生较大变化,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施行,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施行,铁路公安机关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革,都对铁路车站和旅客列车安全检查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对铁路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适应铁路安全生产新形势、新要求,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安全检查管理制度,规范安全检查工作,确保广大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二)解决旅客出行难题的需要。

近年来,安全检查一直是社会关注、旅客关心的焦点难点问题。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民有所盼,我有所为,要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最突出的问题抓起、从最现实的利益出发,既要立足眼前、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具体问题,又要着眼长远、完善解决民生问题的体制机制,有必要修订原《办法》,进一步规范安全检查工作,完善服务措施,切实解决旅客的困难事、烦心事,努力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

(三)实现综合交通统筹融合发展的需要。

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明确要推动城市内外交通有效衔接,做好与城市轨道交通衔接协调,实现安检互认。2021年,国务院印发《“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明确优化跨运输方式安检流程,推动安检互认。2019年,交通运输部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要求与铁路旅客车站相衔接的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应为安检互认提供便利。2022年,国家铁路局修订印发《铁路旅客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为实现安检互认提供了有利条件。立足新发展阶段,聚焦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新要求和人民群众新需求,与《铁路旅客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相适应衔接,有必要修订原《办法》,进一步推动交通行业制度规则“软联通”,为实现安检互认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二、《办法》对铁路运输企业保障铁路旅客运输安全作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一)进一步压实铁路运输企业主体责任。

一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九项职责。包括规定公告、制度制定、资金投入、设施设备、安全检查人员、安全检查实施、禁限物品处置、信息化、应急处置。

二是细化安全检查设施设备三类要求。包括安全检查作业场地和禁限物品临时存放场所设置,安全检查设备的配备、使用、维保以及检测,视频监控设备安装和图像保存要求。

三是明确安全检查人员五方面规定。包括人员配备、教育和培训、统一着装、依法履职、健康保护。

(二)进一步充实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内容。

一是完善车站和旅客列车安全检查实施要求。明确提出设备检查和人工检查两种安全检查方式,新增实施人工检查条件、导盲犬安全检查要求、分区隔离措施、对在不具备站场封闭条件的乘降所上车的人员安全检查要求以及免检规定。

二是新增具备场站封闭条件的乘降所和实施安全检查的铁路无轨站安全检查工作要求,明确按照《办法》规定进行。

三是新增进入安全检查区域的商品、其他进站人员及其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要求,应当接受铁路运输企业安全检查。

(三)进一步明确禁限物品处理要求。

一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告知义务。在安全检查中发现旅客携带禁止或者超过规格、数量限制随身携带的物品,或者托运禁止托运的物品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告知旅客安全检查相关规定。

二是明确禁止托运和随身携带的物品处理要求。发现上述物品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等。

三是明确禁止随身携带但可以托运或者超过规格、数量限制随身携带的物品处理要求。发现上述物品时,旅客列车应将物品移交前方停车站,在车站旅客可选择交送行人带回、办理托运、交车站保管、自弃四种处理方式。

三、《办法》如何提升旅客出行体验?

一是提高安检通行效率。明确车站安全检查通道开放数量、站内中转换乘要求,以及铁路运输企业间、铁路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间安检互认要求。

二是便利禁限物品处置。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提供托运服务和保管服务,并提出细化要求。

三是优先服务重点旅客。明确提供重点旅客优先安全检查要求,对不能通过安全检查仪的婴儿车、轮椅等物品应当实施人工检查。

四、《办法》在监督管理上有哪些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安全检查监管机构。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是负责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的铁路监管部门。

二是明确安全检查监管内容。主要包括对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处理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等。

五、《办法》是如何明确违法违规责任的?

一是明确企业违法违规责任追究。主要包括企业未按要求对安全检查人员进行培训,安全检查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等情形。

二是明确旅客违法违规责任追究。主要包括旅客扰乱安全检查秩序,违法携带禁限物品,托运行李时匿报、谎报物品品名、性质、重量等情形。

六、《办法》在推动安检互认方面有哪些具体要求?

《办法》明确鼓励铁路与城市轨道交通、民航、道路、水路等有序衔接,助力推动提升运输服务一体化水平和综合交通运输整体效率,发挥铁路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骨干作用。具体有两方面要求:

一是划分责任。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其他交通运输企业实现安检互认或者单向认可的,按照双方约定办理。

二是细化措施。提出在综合客运枢纽设置封闭、连续的联运旅客换乘通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事项,完善设施设备,优化换乘流程,界定各方责任等一系列实施措施,为铁路运输企业与其他交通运输企业规范开展安检互认提供了重要依据。

七、如何保障《办法》顺利实施?

一是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广泛宣传,及时发布政策解读,便于铁路运输企业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办法》内容,为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是强化监督落实。《办法》施行恰逢春运期间,以春运督导检查为契机,围绕铁路运输企业在设施设备和人员配置、安全检查实施、禁限物品处置等方面开展监督检查,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着力解决旅客出行难题,推动《办法》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确保顺利实施。


相关政策: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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