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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胡某对xx省xx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的行政申诉案

来源:法制司    2021-03-26 15:54:24

【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胡某

再审被申请人:xx省xx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日,再审申请人向xx省xx市信访局(以下简称“xx市信访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获取“xx市信访局公开对来访人员安检所依据的法规、条例或法律文件”。2019年2月22日,xx市信访局于对再审申请人作出《关于告知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受理的函》。再审申请人不服,以xx市信访局为被申请人向xx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6月5日,xx市政府于作出被诉回复,认为xx市信访局作出的答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再审申请人不服,针对xx省xx市人民政府向法院提起诉讼,先后提起起诉、上诉和申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裁定对再审申请人的起诉不予立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再审申请人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2020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行申6263号《行政裁定书》,认定胡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胡某的再审申请。

【指导要点】

因不属于政府信息而作出的答复不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关于相关事项法律依据的申请不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一般而言,当事人以信息公开的形式要求行政机关对相关规定的条文等进行解释,询问相关事项的法律依据等,属于以信息公开的名义进行政策咨询,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在本案中,再审申请人要求“公开对来访人员安检所依据的法规、条例或法律文件”,属于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进行政策咨询,最高人民法院据此认定再审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xx市信访局作出的答复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

二、对不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提起的复议申请不属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之一“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本案中,再审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的答复申请作出的答复,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未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三、对不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提起的诉讼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十二条规定了利害关系的具体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规定了行政诉讼诉讼的受案范围。

在本案中,再审被申请人的答复未对再审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据此认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而认定再审申请人就该答复行为申请复议、xx市政府作出的被诉回复提起的本案之诉,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终支持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裁定,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行政机关在办理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应把握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可不予公开相关信息,对因此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可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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