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部主站  
   
 
  当前位置 >> 首页 >> 水运司 >> 航运管理 >> 国际航运 >> 业务指南

国际海运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中外合资集装箱站与堆场及国际海运货物仓储部分)
          2005年09月07日
 

使 用 说 明

    一、 本《办事指南》是为了方便办理中外合资集装箱站与堆场及国际海运货物仓储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人而编写的指南性文件,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基本一致。如申请人认为本《办事指南》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时,请参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 本《办事指南》中所附的全部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范本均为推荐使用。申请人也可以按照《国际海运条例》、《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和《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自行选择使用其他申请书及申请材料样式。
    三、 申请人到交通部及各级交通(航运)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需指定(委托)专人负责,并提供被指定(委托)人的权限、联系方式等信息。拟新设立企业的,应委托法人股东单位员工或自然人股东;企业拟新设立分公司的,应委托本企业员工;已设立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委托本企业、分支机构的员工。申请人也可以指定(委托)其他国际海运企业、海运咨询机构等企业及其职工作为被委托人办理相关手续,但该企业需向交通部报备相关企业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未向交通(航运)管理部门报备的企业和机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四、 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文件应使用中文书写,如使用中文书写确有困难的,应提供境内翻译公司出具的翻译文本。证件是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被委托人签字。
    五、 交通部将根据形势变化对本《办事指南》及所附申请书范本随时更新,并及时对外公布。申请人在使用之前应到交通部网站(www.moc.gov.cn)或中华航运网(www.chineseshipping.com.cn)下载使用最新版本。
    六、 申请人应保证其提交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七、 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或文件及证件的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字迹工整,清晰可辨,不得涂改。公司负责人签名应在签名旁用印刷体注明签名人姓名和职务。
    八、 交通部每周星期三和星期五上午八点至十二点接受电话咨询或预约面谈。其他工作时间请咨询各省级交通(航运)主管部门,或登录交通部网站及中华航运网查询相关信息,也可以在相应的论坛中留言。

  1. 使用说明
  2. 第一部分 中外合资国际海运集装箱站与堆场经营资格登记
  3. 第二部分 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登记
  4. 1. 中外合资国际集装箱站与堆场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5. 2. 中外合资国际集装箱站与堆场企业经营资格登记申请书
  6. 3. 中外合资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7. 4. 中外合资国际海运货物仓储经营资格登记申请书
  8. 5. 中外合资国际海运货物仓储、集装箱站与堆场设立登记申请书
  9. 6. 中外合资国际海运货物仓储、集装箱站与堆场经营资格登记申请书
[关闭]    
认真贯彻执行《国际海运条例》依法保障我国国际海运市场健康发展
周小川打左掌还是出右拳?
烟救4
烟救13
烟救14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信息维护:水运司  备案编号:京ICP备050468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