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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来源:J--交通部文件    2007-03-31 10:02: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有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部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交通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治交,结合交通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交通行政执法是交通行政机关的经常性活动,直接面对社会公众,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交通行政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交通部门的形象。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交通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推行这项重要制度,对于明确交通行政执法标准和交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和监督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强化交通行政执法责任,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感和执法水平,预防交通行政争议,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增强交通行政执法整体效能,改善交通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保证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全面提高交通行业依法行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又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工作作了具体规定。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作为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切实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这项制度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近年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认真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要求,积极探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有的部门和单位对实施执法责任制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二是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度不够健全;三是交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不够科学,责任追究难以真正得到落实;四是相关制度衔接不够,组织实施缺乏必要的保障。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交通部门要从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治交,构建和谐交通,实现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深入、扎实、稳妥地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二、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
  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围绕交通发展的中心任务,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为核心,以交通行政执法合法、规范、便民、高效为基本要求,以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为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交,为构建和谐交通、实现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主要任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落实以下工作:
  1.确认交通行政执法主体。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进行执法主体资格的确认,逐一确定授权执法单位、委托执法单位、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确认后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交通行政执法应当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实施,非交通主管部门,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交通主管部门合法委托,不得行使交通行政执法权。要减少交通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
  2.梳理交通行政执法依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对本部门、本单位实施交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全面梳理,并将执法依据分类排列、列明目录、汇编成册。凡是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已不适应工作实际情况的,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该修改的要修改,该废止的要废止。下级交通主管部门、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梳理执法依据时,要注意与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依据相衔接。
  3.分解交通行政执法职权。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根据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将法定职责分解,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扩大或者减少、缩小本部门、本机构的行政执法权限。交通行政执法岗位的设置要科学、合理,注重体现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并将各项交通执法职责和交通管理措施落实到具体岗位和具体人员。
  4.细化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根据各自的执法权限,明确执法步骤、执法时限和执法形式,使之清楚、具体、明确、易于操作,并注重明确相关岗位之间的工作衔接关系,保证交通行政执法活动流畅。
  5.确定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在分解交通行政执法岗位职责、细化工作流程的基础上确定不同部门、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行政执法责任,包括具体职权范围、应当履行的义务、执法行为的具体要求,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种类和内容。

  三、建立健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制度
  (一)交通行政执法公示制。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进一步实施和完善交通行政执法公示制。要充分利用办公场所、执法场所、大众媒体、政府网站等载体,采取开辟专栏、竖立公示牌、多媒体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形式将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职权、执法程序、执法结果、执法监督、执法责任和当事人权利等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坚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坚持进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未经考试、考核或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已持有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应予以注销、收回;未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的,不得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要进一步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行为规范、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交通行政执法队伍。
  (三)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在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中客观、全面、详细地记录交通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材料和决定,对行政相对人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要立卷归档。要重点做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交通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工作,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或抽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和纠正。要将交通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作为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制。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要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坚持和完善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交通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年度报告制度、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交通行政执法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等各项监督制度。要强化交通主管部门对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对下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层级监督。要强化社会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和司法监督。对于有关方面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五)交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明确评议考核目标,制定评议考核方案,明确评议考核的范围、具体内容、具体标准和具体办法。考核的对象包括本部门、本机构及其所属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以及下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下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考核的内容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情况等。交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组织考评、个人自评、互查互评的方式,做到日常考评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要积极探索利用电子信息化手段,提高交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部直属有关单位,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的交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报送部(体改法规司)。
  (六)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具体实施办法,确保责任追究落到实处。对于有违法或不当交通行政执法行为的交通主管部门、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与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对于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评议考核情况或者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和变更、撤销等比例较高的,对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程度较低或者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可以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
  (七)交通行政执法奖励制。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按照开展“学先进、树新风、创一流”活动的总体要求,广泛开展“文明执法”主题实践活动,大力倡导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理念,树立文明执法新风尚。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充分调动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积极性。

  四、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全面推进交通行业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各单位要把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确定分管领导同志具体负责,其他领导同志也要结合分管工作齐抓共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明确各有关工作机构的职责分工,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和督导工作,人事和纪检监察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要互相配合,及时沟通推行中产生的问题,各业务管理机构要积极参与,形成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互动的良好工作局面。
  (二)条块结合,稳步推进。
  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量大,要实行统一领导,分别实施,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具体工作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主动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对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加强与政府法制部门的联系,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交通主管部门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内容的学习、宣传和培训,使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熟知职权,明确责任;使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其内涵,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参与交通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和评议,促进交通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营造与推进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相适应的良好社会环境。
  (四)典型示范,分类指导。
  各地、各单位要制定和完善本地、本单位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每年年初都要确定本年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目标,明确具体要求,并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交通主管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贯彻不力的要责成改进,必要时予以通报。
  开展交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省、直辖市交通厅(委),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的要求,结合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做好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要把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及有关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报部(体改法规司)。
  为了推进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部拟指定一批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及部有关直属单位可推选工作基础好、已达到或接近本实施意见提出的有关要求的市、县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作为部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的候选单位,于20076月底前将候选单位的基本情况、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等报部(体改法规司),经筛选后确定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点。部将对选入部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点的做法及时总结,并采用适当的形式在全国交通行业进行推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〇〇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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