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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法制司    2018-06-14 13:21:00

日前,我部以2018年第9号部令颁布了修订后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并将于2018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便于有关企业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修订出台的背景、工作过程及主要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民航总局令第165号)自2006年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人员的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几年,国务院不断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行政许可的规范化。2017年5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号),将外航驻华常设机构设立审批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同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也进行了调整,并对相应规章进行了修订。
为落实国务院要求和相关工作机制变化,也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外航在华设立代表机构的行政许可工作,我们对此规章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过程
修订工作早在2016年4月即着手准备,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了行业意见,特别是多次征求了外国航空公司的意见。2018年5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8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于5月22日公布。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申请材料
根据此项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的变化,结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的相应调整,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外航在华常设机构的设立、延期、变更时应提交材料予以进一步明确。
(二)规范办理流程
按照《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受理、审查和决定等环节行政许可流程。明确在受理时应根据情况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在不予批准时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明确监管和法律责任
为体现审管并重的精神,加强日常监管。本管理办法修订中在第三章“监督管理”和第四章“法律责任”中明确了对外航驻华常设机构违规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置措施。同时,为体现在对外航管理中的平等互惠精神,修订后管理办法明确当外国民航当局或其他政府部门对中国航空运输企业依法设立常设机构进行不合理限制时,民航局可采取对等措施。
(四)规章结构进行优化
以规范行政许可为主线,对规章的结构进行了调整和优化。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管理不再设单章,相关要求纳入代表机构管理;充实监督管理内容,分别以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两个单章对相关内容予以完善;增加《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登记表》和《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示样作为规章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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