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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决定》政策解读

来源:法制司    2018-09-28 14:32:00

  为强化铁路机车车辆交付使用前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我们对《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以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8号重新公布。为便于各有关部门、企业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原铁道部依据原《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实行铁路机车车辆验收制度,对于机车车辆出厂实行严格的质量把关,有效防范了缺陷产品出厂交付使用所造成的铁路运输安全隐患。铁路政企分开后,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家铁路局不再实行铁路机车车辆验收,原铁道部机车车辆验收机构及人员划归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铁路总公司将铁路机车车辆验收调整为监造,对于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中国铁路总公司实行监造的范围限于铁总下属集团公司,不包括地方铁路,可能导致地方铁路所采购使用的铁路机车车辆的质量监督方面出现漏洞,存在安全隐患,难以从源头上防范安全事故。从填补制度漏洞、全方位保障铁路机车车辆质量安全的角度,有必要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好的做法以制度形式确立下来,明确铁路全行业实行铁路机车车辆监造制度的法律依据,使地方铁路企业实行监造有法可依,为铁路运输企业参与源头质量安全控制提供有效保障。为此,在《办法》中确立了监造制度,即铁路运输企业等铁路机车车辆采购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专业单位,在机车车辆产品生产企业对生产过程和实物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并对产品的符合性作出专业判断。铁路机车车辆经监造,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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