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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科技司    2018-09-10 08:45: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现将《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18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发中心是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企业为主体,以协同创新等方式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和工程化技术研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开展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促进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为提高综合交通供给能力、服务管理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交通强国提供科技支撑。

  第四条 研发中心由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能力的企业牵头进行建设与运行,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研究开发实体,在人、财、物上实行相对独立的管理。

  第五条 研发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的党的组织,依照党章党规和中央要求发挥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是研发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定研发中心发展政策及相关管理规定,指导研发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二)以部名义发布研发中心认定指南,组织申报认定工作。

  (三)组织开展研发中心评估工作,依据评估结果对研发中心进行调整。

  第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单位、中央管理的大型企业是研发中心的协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协助管理机构),指导本地区或所辖单位研发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推进研发中心建设,落实相关配套支持政策,协调解决研发中心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建、调整研发中心管理委员会,聘任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三)依据本办法,指导和监督研发中心的运行和管理。

  (四)协助交通运输部审核研发中心有关重大事项,配合做好研发中心的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 研发中心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是研发中心运行与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研发中心的发展目标、任务和研究重点,负责研发中心的建设与管理。

  (二)提出研发中心技术委员会组建、调整方案,聘任技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三)为研发中心提供必要的支撑保障条件。

  (四)配合交通运输部做好评估等工作。

  (五)根据管理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建议,提出研发中心研究方向、发展目标和参加单位调整等重大事项变更的申请。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九条 研发中心采用申报认定方式确定,由交通运输部发布申报指南,组织开展认定工作。申报指南由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商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第十条 申报研发中心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研究方向符合交通运输发展现实和长远需求,规划清晰、目标明确,在所申报领域有重要影响。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

  (三)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四)具有良好的实验条件和充足的研究场所,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科学研究试验设备、仪器装备及配套设施等。

  (五)具备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与运行模式。

  第十一条 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依托单位,应按照规定格式提交《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申报书》,经协助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鼓励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单位联合申报。

  第十二条 认定主要对依托单位、参加单位的基础条件与认定要求的匹配程度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程序分为初审、现场评审和结果确定与公布三个阶段。

  (一)初审。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对研发中心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包括形式审查、会评等。通过初审的,进入现场评审。

  (二)现场评审。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对研发中心进行现场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三)结果确定与公布。交通运输部根据初审和现场评审意见,研究确定研发中心认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 研发中心实行“开放、共享、合作、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 研发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研发中心主任应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市场开拓能力。

  第十五条 研发中心主任任期5年,可以连任。任期内每年在研发中心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

  第十六条 研发中心设管理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

  第十七条 管理委员会是研发中心的日常管理组织,主要职责是:审定研发中心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聘任研发中心主任;审定技术委员会组建方案;审议研发中心年度工作报告,对研发中心进行年度考核;监督和审查研发中心的财务预决算;负责协调研发中心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由协助管理机构及依托单位、参加单位有关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管理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依托单位推荐人员担任;委员每届任期5年,每次换届一般更换1/3以上委员,原则上连续两次不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予以更换。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2/3。管理委员会的组建、调整由协助管理机构负责,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是研发中心的学术指导组织,主要职责是为研发中心技术发展方向进行把关,为研发中心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提供技术咨询。

  第二十条 技术委员会由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得少于9人,其中依托单位的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2。技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技术委员会组建及调整由依托单位提出并报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 研发中心研究方向、发展目标、参加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须经技术委员会论证、管理委员会审核后,由协助管理机构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研发中心的日常运行费用由依托单位自筹,应建立多渠道筹措研究与管理经费的机制,鼓励研发中心与相关企业或机构合作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活动,吸引社会力量等投资建设。

  第二十三条 研发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研发中心名称;专利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应按国家和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鼓励研发中心对外开放,加强国际国内学术交流,积极承办、参加国际国内学术活动;设立开放课题,吸引优秀人才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五条 研发中心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符合条件的,应建立开放共享机制,依托有关平台面向社会开放运行;研发中心应强化社会责任,积极服务行业发展,并面向社会开展科学知识传播与普及。

  第二十六条 研发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等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研发中心应注重科研诚信建设,维护良好学术风气,营造宽松民主、创新共享、严谨求实的科研环境。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八条 研发中心建立并实行年度考核与报告制度。管理委员会每年组织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研究条件建设、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技术转化及经济效益、科研诚信建设等。年度考核报告应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经协助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研发中心实行定期评估制度,评估周期一般为5年,主要对研发中心评估周期内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定期评估的组织实施,包括:制定评估规则,确定参评名单,组织和指导有关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并处理异议等。

  第三十一条 评估程序分为自评、现场评估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

  (一)自评。参加评估的研发中心,应填写《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评估报表》《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评估指标测评表》,并形成自评工作总结报告,经协助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

  (二)现场评估。交通运输部对自评工作符合要求的研发中心,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现场评估并形成评估意见。

  (三)综合评议。交通运输部根据自评和现场评估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经公示无异后确定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根据评估结果,对研发中心进行动态调整。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通过的,不再列入研发中心序列。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对通过认定的研发中心授予铭牌。铭牌的中文名称统一命名为“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enter of Transport Industry of ××(依托单位)”。

  第三十四条 在研发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凡是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和内容,应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或修订铁路、民航、邮政领域研发中心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交科技发〔2011〕437号)、《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厅科技字〔2011〕17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抄送: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各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依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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