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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总局解读《环境影响评价法》解读

来源:中国政府网    2007-06-29 17:36:00

  《环境影响评价法》于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于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问: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价?

  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条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问:《环境影响评价法》是在什么背景下制定的?

  答:我国是最早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中国家之一。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首次把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作为法律制度确立下来。以后陆续制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法律,均含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规定。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推进产业合理布局和企业的优化选址,预防开发建设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活动范围和规模的不断扩大,区域开发、产业发展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所造成的环境影响越来越突出,特别是因有关政策和规划所造成的各种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近几十年我国经济发展的历史表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某些政策和规划,相对于具体的建设项目来说,实施后对环境的影响更加巨大、持久,范围也更加广泛。诸多事实说明,如果有关部门在提出有关政策和规划的时候能够慎重考虑相关的环境影响,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不仅可以防止其可能带来的环境破坏,也可大大减少事后治理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社会矛盾。

进入90年代后,国家开始提出逐步开展政策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的任务。世界上一些国家积极开展了以政策和规划为评价对象的“战略环境评价(SEA)”的研究和推广工作,进一步促进了环境污染的预防,成为全球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趋势。我国一些地区对区域发展的规划等也逐步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对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根据国内外的经验和做法,有必要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由单纯地评价建设项目,扩大到评价对环境有影响的一些政策和规划。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仅靠修改原有的有关法律和法规是不够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便应运而生。

  问: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包括哪些?政策和计划是否包括在内?

  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包括法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和建设项目两大类,其中法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主要是指:

  1、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第7条)

  2、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第8条)

至于政策和计划,并未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对象。

  问:能否介绍一下《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主要内容?

  答:《环境影响评价法》共5章38条,立法目的是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该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原则、范围、程序及法律责任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是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程序、评价的内容、评价结论的法律地位及规划编制和审批部门的职责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明确要求谁规划、谁环评、谁对环评结论负责。同时规定,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在报送规划草案时必须同时附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3.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强调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资质,任何单位与个人都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同时明确要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重复。

  4.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做出了明确规定,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并要求在编制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意见处理情况作为附件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起报审。

  5.加强了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事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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