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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中国交通报》    2008-08-26 21:16:00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公路保护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进一步修改后,将提交国务院审议。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业内人士高度关注并呼吁尽快出台《公路保护条例》,认为这对解决公路保护工作所面临的众多“痼疾顽症”来说,非常必要和紧迫。

    据了解,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公路网规模的不断扩大,公路保护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的矛盾和问题。公路街道化、超限运输、占路及毁坏公路设施等影响公路安全、完好、畅通的行为日益严重,与公路相关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这些都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公路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别是公路车辆超限超载问题,虽经过2004年至2006年3年的集中整治,取得了一定的遏制效果,但治理超限超载运输仍缺乏系统的、强有力的监管措施与处罚手段。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作为我国第一部规范公路建设和管理的法律,1998年生效施行的《公路法》确立了公路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赋予了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实施公路保护的责任和必要的手段。但《公路法》的规定比较原则,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够强,相关的部颁规章受法律效力和立法权限的限制,无法有效地解决公路保护工作所面临的新问题。只有尽快制定《公路保护条例》,细化和明确《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路保护法律制度,才能促进公路事业健康发展。

    据悉,《公路保护条例》的起草工作始于2004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会同交通运输部,在多次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部分地方政府以及企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了《公路保护条例》草案。《公路保护条例》草案主要包括公路线路保护、公路养护、车辆行驶公路管理和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四个方面内容,也明确了公路保护违法行为的种类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关于公路线路保护,《公路保护条例》草案规定了公路标志、标线以及非公路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明确了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划定标准,还规定了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等涉路施工行为的审批条件、审批主体和审批程序以及涉路施工作业的行为规范。

    关于公路养护,《公路保护条例》草案规定了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取得相应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将公路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并明确了公路养护作业的行为规范,还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公路巡查、检测和评定,确保公路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关于车辆行驶公路管理,《公路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全面规范,主要是将近年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积累和总结的成熟的制度和做法上升到行政法规层面上来。主要包括加强了对车辆生产、改装、销售行为的监管,从源头上控制和杜绝利用非法生产、改装的车辆从事超限超载运输的行为,加强了对货运经营活动的监管,加大了对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的治理力度。

    关于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公路保护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以及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合理规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点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采购、储存、更新、调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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