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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来源: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2-06-12 10:13:00

  近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公布第6号令《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两部委制定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的原则。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两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
  该《办法》的出台,对建立资源节约型发展模式,合理开发利用港口岸线资源,发挥港口岸线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港口岸线资源的节约使用和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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