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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出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来源:质检总局    2011-01-26 11:06:00

  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质检总局制定出台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 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发布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规定,质检总局负责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并按要求向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办法,并由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办法》明确,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并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抽取样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抽样人员应当详细记录抽样信息,并将抽样文书分别留存企业和检验机构,后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检验机构应当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尽可能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制定并严格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文件,详细记录检验过程中的样品传递情况;检验机构应当出具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的抽查检验报告,并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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