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解读 > 《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交通运输部解读
《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部科技司    2012-02-22 09:35:00

  • 制定《办法》的背景

  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交通运输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进入交通建设和运输领域的产品进行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交通运输部自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进行监督抽查工作,并于2000年以后系统化开展。通过实施监督抽查,有助于促进生产、施工、承包及建设管理单位提高质量意识,督促不合格企业采取解决质量问题措施,鼓励合格企业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的积极性,确保交通建设质量和交通运输安全。目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1年总局令第133号),国务院有关部委也颁布了相关管理办法,如铁道部颁布了《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铁科技[2011]143号)、农业部颁布了《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5年第50号)。
  为了规范监督抽查的行为,确实发现和查处进入交通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输市场的产品质量问题,达到扶优制劣,督促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使交通运输部门和消费者掌握产品的质量动态,促进我国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交通运输部将制定《办法》列入了2011年的一类立法项目。 

  • 制定《办法》的原则

  本《办法》的制定基于依法行政、强化监督、规范操作、着重实效的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十四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其中第十二条中规定的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可以实施行政许可。交通运输行业实行的监督抽查工作属于行政许可范畴,故此,基于依法行政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二)强化监督原则
  基于此原则,落实了监督主体各方的职责,并明确了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方式。
  (三)规范操作原则
  基于此原则,规范了监督抽查实施过程中的抽样与样品管理、检验、检验结果告知和异议处理、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各环节。
  (四)着重实效原则
  基于此原则,落实了监督抽查结果对企业、工程建设整改的要求。

  • 制定《办法》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施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抽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规定:“第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前款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第五条规定:“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主要有九项,其中第七项是:“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检查关键设备的性能情况。”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1年总局令第133号),其中规定了监督抽查的总体要求、抽样、检验、异议复检、结果处理、法律责任等要求。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中的第五章专题内容为“加强监督抽查工作,加大处罚力度”,其中对完善产品监督抽查制度、加大处罚力度、实行免检制度作出了要求。

  • 《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7章,共42条。包括总则、抽样与样品管理、检验、检验结果告知和异议处理、抽查结果处理、工作纪律、附则共七章,及3个附件。总体上看,第一章规定了立法宗旨、依据和职责的内容,第二章至第五章按监督抽查实施的流程进行编制,第六章是监督抽查的行为规范要求,第七章规定了管理办法的颁布、解释方面的相关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的定义
  《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交通运输部对进入交通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输市场,并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和工程建设质量以及有关单位或用户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抽样、检验,并对监督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一种方式。
  二、确定了监督抽查各相关部门的职能要求
  《办法》规定,交通运输部归口管理并组织监督抽查工作,制定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汇总、分析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负责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相关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监督抽查组织工作,按要求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有关信息;交通运输部指定或委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并实施监督抽查工作,检验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一) 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计量认证资质,(二) 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三) 涉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机构应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综合甲级或专项等级评定,(四) 承担的监督抽查产品及其参数在计量认证证书、实验室认可证书、试验检测等级证书授权的范围内;被抽查产品所涉及的生产企业、经销企业、施工和工程建设等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数量不得超过产品检验的合理需要。
  三、明确了监督抽查的检验依据
  《办法》规定,监督抽查的检验依据是被抽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相关文件。
  四、明确了监督抽查的收费原则
  《办法》规定,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所需费用由交通运输部按规定列支。
  五、明确了抽样与样品管理流程
  抽样与样品管理按照工作流程编写,具体为确定抽样人→抽样准备→实施抽样→封样→样品寄送与交付→样品处理,包括:抽样人员要求、抽样前的工作、生产企业内抽查的产品的合格证明要求、不得抽样的要求、拒绝抽样的条件、抽样单填写要求、无样品可抽时的处理、拒绝抽样时的处理、封样、样品寄送与交付、样品处理的相关要求
  六、规范了检验过程
  检验过程是检验者利用检验工具,对检验对象实施检验并给出检验结果的一组操作,《办法》对检验的要求、检验过程中样品的控制措施、检验设备要求、现场检验控制、检验记录、检验异常处理、检验报告作出了相关规定。
  七、建立了检验结果告知和异议处理模式
  检验结果告知是在监督抽查结果公布前,将检测结果通知被抽检企业的一种行为,其目的主要有二,一是为了防止在抽查结果公告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二是增加行业抽查是实效性,尽快地阻止不合格品继续用于工程建设项目。告知会出现接受结果和提出异议两种情况。当提出异议后,可实施复检程序,并会发生复检的相关费用。
  八、明确了抽查结果处理的处理方式
  《办法》所指的抽查结果是抽查工作完成后,正式公布的结果,有别于通知企业的检测结果。抽查结果处理的主体是交通运输部,对象是不合格企业,一方面需要公告监督抽查结果及不合格企业整改要求,企业整改完成后应提出复查申请,同时对复查不合格等情况应有相关的惩罚措施;另一方面,需要对企业进行跟踪验证,以确保不合格的整改持续有效。
  九、明确了监督抽查的工作纪律
  《办法》规定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得将被抽查的产品和企业名单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同时规定。同时,《办法》对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提出了六条要求。另外,《办法》指出:参与监督抽查的检验机构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责令改正,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从事监督抽查工作的资格,并建议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