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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已结束]

来源:法制司    2016-08-25 09:15:00

  为规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工作,依法保护航道,我部起草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http://www.mot.gov.cn),进入首页右侧的“意见征集”点击“关于《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jtbtfc@mot.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法制司条法一处(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24日。

交通运输部

2016年8月25日


 

征求意见情况:

  我部于2016年8月25日至9月24日期间,就《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交通运输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共收到反馈意见邮件0封;收到公众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意见征集系统反馈的意见9条,有效意见9条,其中总体意见4条,具体条文意见5条。9条意见中,采纳或基本采纳5条。未采纳的4条意见主要是要求删除“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航评报告”,避免航评成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充分落实建设单位自主权,在哪个阶段完成,由建设单位自行选择,不作强制要求;增加在开工前完成航评审批,保障政策落实。未采纳的理由是:“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航评报告”是根据《航道法》作出的规定,《航道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规章不得作出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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