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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已结束]

来源:法制司    2016-05-18 10:08:00

为加强船舶监督管理,规范船舶登记行为,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我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http://www.mot.gov.cn),进入首页右侧的“意见征集”点击“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jtbtfc@mot.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法制司条法一处(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18日。

交通运输部

2016年5月18日


 

 

征求意见情况:

  我部于2016年5月18日至6月18日期间,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交通运输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共收到反馈意见邮件3封,其中有效意见3封,基本采纳或已作出相应处理;收到公众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意见征集系统反馈的意见15条,有效意见13条,其中总体意见3条,对具体条文意见10条。13条意见中采纳或基本采纳3条。不采纳的意见主要是,该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超出了《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不采纳的理由:《条例》第二条规定了进行登记的船舶范围,本办法根据《条例》第二条第四项的授权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发[2016]41号)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进行登记的船舶范围。主要增加了两种可以登记的船舶类别。一种是外商出资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中国企业法人仅供本企业内部生产使用,不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趸船、浮船坞。《条例》限制外商出资额超过百分之五十企业法人的船舶办理登记,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国内沿海运输权,限制此类船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而仅供本企业内部生产使用的趸船、浮船坞不从事水路运输,不具备沿海运输权,不会对水路运输市场产生影响。增加这一类别的船舶登记主要是从提供服务的角度满足船东需求,而且不违背《条例》规定精神。另一种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的企业法人的船舶。这是根据国发[2016]41号文暂时停止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而作出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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