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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新闻发布会解读《关于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交通出行优待权益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政策研究室    2019-05-28 15:15:00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军人的保障抚恤工作,现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规定了军人优先优惠乘坐交通工具的有关优待权益。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就推进公安消防部队和武警森林部队转制,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作出部署。《框架方案》明确,消防救援人员转制后,继续享受国家和社会给予的各项优待。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框架方案》要求,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7部门,在梳理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领域保障军人交通出行优待权益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交通出行优待权益有关事项的通知》,经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完善,于近日发布。

  《通知》明确了交通出行优待权益的保障对象为持有效证件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残疾消防救援人员、退休消防救援人员、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并明确了相关证件名称和式样。具体保障措施:一是优先乘坐交通工具。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优先安检和候乘,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行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时,享受当地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二是享受客票减免优待。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与残疾军人同等的客票优待。

  保障军人及消防救援人员优待权益,需要政府部门和全社会共同推动和支持。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不折不扣认真落实《通知》相关内容,确保消防救援人员能够享受优待权益,同时我们也希望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出行,不把优待当做特权对待。我们共同努力,把好事办好,取得更好的政策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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